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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湖南某某律师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沙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日,长沙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具有资质的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长沙市X村的某某住宅小区X#、22#栋框剪结构带地下车库,桩基以上一层地下室,主楼X+X层的工程分包给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中的分项劳务工作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派陈某为该合同的劳务负责人。2010年12月5日,陈某为甲方,与无资质的唐某为乙方签订《木工分包合同》,将某某住宅楼X#、22#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包括地下室图纸上所有模板工程、预某、预某钢筋钻孔机门垛、过梁10cm内的模板制安等项目分包给唐某。该合同第5.1.4条约定:“对施工出现的安全事故,若属于乙方自己违章作业,乙方负全部责任,若不属于乙方责任的,按甲方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单次安全事故费用五千元以内,归乙方自己负责。”后唐某又将该合同的部分项目分包给陈某。2011年4月9日,陈某在进行木工装模作业后下楼摔伤右手。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送往长沙市第四医院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2011年5月24日,长沙市三湘法律服务所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伤休时间评估。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外伤致右桡骨下段骨折并夹板外固定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预某需要2000元左右,伤休时间为90日。陈某花费鉴定费1567.90元。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另支付陈某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支付22000元;

二、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受理费189.50元,由陈某承担,二审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湖南某某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郭&x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彭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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