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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职某,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某,职某,

住子洲县X镇二道桥四号。

本院在执行董某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某应向董某支付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08年2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于2011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于201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董某x元,视为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董某自愿放弃。于2011年5月20日赵某履行了全部内容,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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