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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XX,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X区集中供热公司X号,身份证:(略)x。

被执行人XX,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麦尔斯财富广场X层D户。

法定代表人XXX。

某某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西新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2日,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x.03元、利息5491.72元及罚息1138.92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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