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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申请执行与高某相邻排水、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高某与高某相邻排水、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高某不得阻挡、干涉高某在原方位埋压排污管道,向高某支付赔偿款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现本院将上述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刘玉芝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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