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白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X、曹XX给付案件款43621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10元、执行费570元。
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白X、曹XX的银行存款4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