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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李XX欠款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XX,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XX,女,(个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09)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在2010年6月11日前偿还欠款x元。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帐户中有存款,可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帐户中存款的5000元予以划拨,收款单位为嘉禾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局,开户银行及帐号嘉禾县信用联社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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