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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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诉某告孙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女,29岁,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XX(系原告之夫),男,30岁,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被告孙X,男,34岁,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X,重庆刘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X诉某告孙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宝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及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孙X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12月,原告在南宾镇户外广告张贴栏看到被告张贴的佳博雅苑房屋出售告示,遂打电话询问相关事宜。原告夫妻到被告预出售的房屋处看房后对房屋十分意,与被告谈妥价格后决定购买,并主动给预付款x.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原告回家凑钱准备付清余款时,听他人讲被告预售的房屋即佳博雅苑因开发商审批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觉得花几十万元买一个产权不确定的房屋,问题较大,遂向被告询问相关事宜,被告承认其预售的房屋仍无产权证。因该房至今仍无产权证明,原告无从得知所售房屋的实际产权人,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x.00元,被告无理拒绝,原告无奈只有诉某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x.00元购房预付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原告预交购房款x.00元是事实,而且是原告主动要求付那么多的。当时,给原告讲了现在还办不了房产证,开发商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来是能够办产权的。当时,被告在重庆按揭了一套房子,急需交按揭款,所以才张贴广告出售佳博雅苑的房屋,后来原告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款,被告被迫将房屋转卖他人,损失了几千元。按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其预付款中的5000.00元定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佳博雅苑系重庆农乡苑开发公司承建,因旧城改造等原因,到目前为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12月,原告在南宾镇户外广告张贴栏看到佳博雅苑房屋出售信息,通过告示上的电话号码,与被告取得了联系。随后,原告夫妻二人到被告欲出售的佳博雅苑三单元X楼X号房屋处看了房屋,对房屋的位置、朝向比较满意,双方口头议定房屋价格为x.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1月21日,原告主动给被告预付款x.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收到邓X预交佳博雅园三单元X楼X号房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余款在2011年1月29日前全部支付完。若双方不按此约定(1月29日余款不到位,扣买方伍仟元整;假如卖方在此期间将房屋转让给别人,卖方付给买方伍仟元整)”的收条一张,原告回家凑钱准备付完余款时,得知被告预售的房屋因开发商审批手续不齐全,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遂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房款,遭被告拒绝。尔后,被告将该房屋转售他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付部分购房款后要求被告返还的行为实为解除合同的行为。被告与开发商所签订的佳博雅苑三单元X楼X号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得知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时,立即向被告询问相关情况,被告十分清楚一时很难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只能告知开发商正在办理之中,正是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书的问题悬而未决,被告也未给原告提供适当担保,即保证在什么时间内能将产权证书办妥。对此,原告在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时限内提出解除协议,其行为并无不当。被告在此之后已经将佳博雅苑三单元X楼X号房另售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为对原告解除协议要求的认可。因此,原告与被告已经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购房预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付款x.00元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50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已解除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孙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邓X购佳博雅苑三单元X楼X号房预付款x.00元。

案件受理费770.00元,减半收取385.00元,由被告孙X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宝珍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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