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31-X号
申请执行人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郑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白XX,女,X年X月X日生,壮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人廖某与被执行人郑XX、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郑XX、白XX偿还廖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XX、白XX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某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