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街千一服装店内,趁失主不注意,将失主郭××放在柜台上的上衣内的930元盗走。
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强制戒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书某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某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