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女,茶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谭武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彭XX,男,茶陵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金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莎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XX诉称,原、被告2002年上半年相识,2003年5月1日在XX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婚生男孩取名彭XX。婚后因被告迷恋打牌,长期不务正业,以赌博为生,并靠赌博养家糊口,原告在家无法与其生活,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此后,原、被告再也未在一起生活和联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和培育,原告为了从痛苦的婚姻中走出,故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处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彭XX归原告抚养,共同承担抚养费。
被告彭XX当庭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上半年自由相识恋爱,2003年5月1日在X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彭XX。婚后被告沉迷赌博,不务正业,以赌博为生,原告在家无法与其生活,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原告就去株洲打工,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也未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原告遂于2011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婚生子彭XX从2011年4月份至今随被告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XX与被告彭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彭XX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被告应予配合,不得阻拦。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金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易莎娜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谭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