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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洪某某、李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洪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第三工作组组长期间,不认真审查其负责的第三组内拆迁户提供的户名为安××、程××、耿××、凌×、李×、孙××、叶××、叶××、翟××、张××等十份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10份虚假、伪造的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计建筑面积为853.85平方米的无证房按有证房屋的拆迁价格得到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x元的经济损失。

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第三工作组组长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其组内的拆迁户吕××、吕××姐弟二人,二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吕××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x元,吕××在房屋拆迁中获取非法利益10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辩称在拆迁中没有文件规定,指挥部也没明确规定组长审核确权工作,工作组只是签协议和结算单,证件的真伪还有审核组和确权组最后把关,因此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受贿罪无异议,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拆迁审核的流程是首先经办人签字,然后拆迁小组长盖章,最后是报市X组审核。分一审二审,还有确权组对此把关。被告人王某在工作上已经尽心尽力,虽有一定失误,但并非必然构成犯罪,与发现假证及领取补偿款之间不存在因果上的法律关系。无证房按有证房屋的拆迁价格得到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x元的经济损失既有政策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属多因一果。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第三工作组组长期间,不认真审查其负责的第三组内拆迁户提供的户名为安××、程××、耿××、凌×、李×、孙××、叶××、叶××、翟××、张××等10份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10份虚假、伪造的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计建筑面积为853.85平方米的无证房按有证房屋签订协议及结算单并按有证房屋的价格得到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x元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翟××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任职证明、书证拆迁组工作职责、书证(安××、程××、耿××、凌×、李×、孙××、叶××、叶××、翟××、张××)10份假证及拆迁估价单、结算单证明由于被告人王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853.85平方米的无证房按照有证房屋的拆迁价格得到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x元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2、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第三工作组组长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吕××,吕××之弟吕××系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第三工作组内的拆迁户,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吕××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x元,吕××在房屋拆迁中获取非法利益10万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吕××、吕××证言、书证拆迁估价单、结算单证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开封市水系二期c地块拆迁工作指挥部第三工作组组长期间接受吕××、吕××现金x元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悖,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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