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蒋某乙,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庭外协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此,原告蒋某甲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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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