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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XX诉被告刘XX、株洲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被告株洲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XX诉被告刘XX、株洲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詹XX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詹XX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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