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曾××。
被告××酒某。
法定代表人谢××。
委托代理人陈××。
委托代理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酒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