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公某价值x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公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