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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金成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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