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乙、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舒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

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乙、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明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解庆华、易孟良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育进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张某乙、舒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两被告为装修其位于溆水明珠X栋X单元X室的私房,于2010年10月20日向某告购买强化地板,总计货款x元,两被告至今未付该笔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案件诉某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乙、舒某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溆浦县兆隆宏陶陶瓷销货单1份1页,证明被告张某乙、舒某购买原告向某的地板,货款为x元。

证人王爱先的证人证言1份2页,并出庭作证,其系被告溆水明珠X栋X单元X室的私房装修的木工师傅,与原告向某是婊亲关系,系被告舒某的姑父。证明被告张某乙、舒某购买原告向某的地板,且货物已收到,并已安装在两被告溆水明珠X栋X单元X室的私房内,受被告张某乙委托在溆浦县宏陶陶瓷销货单上签名,两被告未付货款。

证人舒某林的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证人系被告舒某的父亲,被告张某乙的岳父。证明其妹夫王爱先给其女儿舒某的溆水明珠X栋X单元X室的私房装修时做木工。

4、(2011)溆民一初字X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坐落在溆浦县X镇溆水明珠一栋X号门面一间和X栋X单元X室的住房系被告张某乙、舒某所有。

5、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证明1份1页,证明张某乙与舒某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

6、张某乙明的证言1份2页,证人系张某乙的父亲,证明法院将向某、李启亮起诉某某、舒某欠其材料款的起诉某、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到证人家中,其爱人刘付莲签收,已将起诉某的内容、开庭时间等告诉某告。

上述6份证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被告放弃质证。上述证据与本案均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核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装修其所有的位于溆水明珠X栋X单元X室的私房,于2010年10月20日在原告处订购强化地板,并下了订货单,记载强化木地板的型号、数量及价款,总计货款x元。约定在被告装修房屋需要时,由原告随时送货到被告订货单上指定的房屋内。原告依约按订单上型号、数量将强化木地板送至被告指定的溆水明珠X栋X单元X室,并安装完毕,由被告张某乙委托其房屋装修的木工王爱先签收,货款总计x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向某告催要货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该笔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已收到了在原告处订购的强化木地板,并安装在被告所有的私房内,因双方对支付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确,被告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及庭审中未向某庭提供已付货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货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产生该笔货款的货物用在夫妻共同居住的私房内,故该笔债务应按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的诉某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舒某支付原告向某货款x元,限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告张某乙、舒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文明杰

审判员解庆华

审判员易孟良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