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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聂XX、王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老师,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圩场

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聂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肖骥,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XX与被告聂XX、王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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