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延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广伟,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1934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女,1941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丙,女,1992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丁,男,2003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女,1944年出生。
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某明,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己,男,l975年出生。
原审被告夏邑县隆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负责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继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王某戊原审被告王某己、夏邑县隆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上诉人于2008年8月25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元月18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许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广伟,上诉人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林,被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王某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徐某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某己、夏邑县隆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某才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