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刘爱莲:
你不服本院1991年6月6日以(1991)刑一初字第X号认定罪犯贺华章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和1991年7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终字第X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多次向本院和省高院申诉。并委托你表弟李海军进京上访,本院根据你的申诉对罪犯贺华章奸淫幼女一案进行了复查。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罪犯贺章华奸淫6岁幼女刘××并造成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确定,定奸淫幼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和当时的刑事审判政策,量刑恰当,你以刘××身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现已结婚育子;隆回县公安局个别干警报复,故意要医生把伤情写得很重等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幼女刘××当时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干警报复你完全是你无端的猜想。据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诉无理,予以驳回,希你平下心来,息诉止讼。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