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曾用名龙X),男,38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告汤XX(曾用名汤X),女,41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汤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审判员郑少红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卿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