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秦某
被告姚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秦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秦某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期间,被告姚某为替家人治病向原告数次借款,均立有借条,因未还款,于2007年8月7日被告秦某立下总金额人民币x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条,约定2009年11月归还,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杳无音讯,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因两被告系夫妻,现要求两被告共同1、归还借款x元;2、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07年8月7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秦某未作答辩。
被告姚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于2007年8月7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原告和被告秦某间借贷之实并解释借条所有内容系被告秦某书写,署期亦是被告秦某涂改,原告愿意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秦某、姚某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秦某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09年8月7日被告秦某立下借条,载明:“今借何某(XX)人民币x元(壹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正)于2009年11月份还清。注:利息按银行核算。借款人:秦某(XX)2007.8.7。”至今,两被告未还款且杳无音讯,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两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至今。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秦某归还借款x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有原告陈述和被告秦某出具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秦某对外举债,应认定为被告秦某、姚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秦某、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秦某、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某上述借款利息(自2007年8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09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秦某、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某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自2009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被告秦某、姚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陈莉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