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

被告王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以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自2008年1月10日起,每月利息为1%。2008年7月1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表示上述借款由其个人承担,并出具借条,约定2009年4月1日归还人民币20万元、2010年4月1日归还人民币25万元,利息为1%,原借款协议失效。上述借款中人民币20万元已经法院判决被告还款,现余款人民币25万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二、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人民币x元;三、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案外人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协议。2008年7月1日,原、被告在原借款协议的基础上,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自2008年4月1日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还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归还人民币20万元,2010年4月1日归还人民币25万元,每月利息为1%,经双方签字后原某广告公司向被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的借款协议自动失效。嗣后,因被告未归还到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起诉来院,后经本院判决要求被告归还。现因被告对尚余借款人民币25万元未按期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据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上述证据载明的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意思表示清楚,形式要件完备,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到期的余款人民币25万元及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

二、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上述借款利息人民币x元;

三、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陈菊兰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张旭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