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被告谢XX。
本院受理原告王X诉被告谢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资兴市建设局的工程保证金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资兴市建设局的工程保证金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