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成年,现住(略)。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人民币x元,约定于2009年7月1日前将借款全部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不还或者躲避不见。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支付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全部退回原告冯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洪涛
审判员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张彦华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