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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06年8月2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某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向君毅担任记录。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给肖某某、曹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办理货车上户的机会,通过王某某(在逃)制作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每张某付200元。张某用假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给车辆上户,分别骗取肖某某、刘某某、曹某、许某某的车辆购置税为1981元、4264元、2542元、2468元,合计x元。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纳税人许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曹某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四份背面落款处盖章不是所提供的样本印章“湘潭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X号车购税征专用章”印迹的印章所盖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曹某、刘某某、许某某、肖某某的陈某,证人李某、周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汽车上户手续,(2006)雨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常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用假购置税完税发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该建议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某明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向君毅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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