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吴某:
关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已按照(2011)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