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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西部XXXX有限公司与阳XX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西部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怀化市辰溪县城沅水桥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足额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怀化市西部XXXX有限公司与阳XX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雄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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