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西部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怀化市辰溪县城沅水桥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足额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怀化市西部XXXX有限公司与阳XX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雄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