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由于婚前对彼此了解不深,二人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婚后生活矛盾重重。现原告与被告二人婚姻生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广州市白云机场空港国际公寓x室住房一套归原告及长子吴某所有;2、夫妻共同所有的三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x、粤x、粤x)中车牌号为粤x汽车归原告所有,三辆汽车的司机工资及2011年4月6日之前的车辆修理费均由被告负责;3、2011年4月6日之前所有的应收货款均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不同意原告关于财产的分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25日在古丈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对彼此了解不深,二人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婚后生活矛盾重重,现二人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位于广州市白云机场空港国际公寓x室住房一套,车牌号分别为粤x、粤x、粤x汽车三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二人的婚生长子吴某归女方抚养,次子吴某归男方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三、位于广州市白云机场空港国际公寓x室住房一套归王某及长子吴某所有;
四、车牌号为粤x汽车一台归王某所有;
五、车牌号为粤x、粤x汽车共两台归吴某某所有;
六、三辆汽车(粤x、粤x、粤x)的司机工资及2011年4月6日之前的车辆修理费用均由吴某某承担;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4月6日之前)的共同债务由王某负担;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4月6日之前)上海亚东公司尚未收受的货款由吴某某所有,其他尚未收受的所有货款由王某所有;
九、本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于2013年12月底以前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x元;
十、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袁菡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