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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中文名:王XX),男,X年X月X日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XX,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XX诉被告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5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87,500元;2、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5月期间住房补贴和健康保险补贴80,000元;3、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5月期间奖金93,7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XX(中文名:王XX)税后167,2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瑾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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