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已到宁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卢胜富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乐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