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1941年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漫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8月4日,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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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漫松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