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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入高鹏,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继华,系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工程款x.8元。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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