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入高鹏,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继华,系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工程款x.8元。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朱金礼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