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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游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邓某华,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赵某与被告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晓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华、被告游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的结合是父母包办,于农历1992年腊月按农村风俗结婚,1994年3月生育女儿游XX,1994年6月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生育儿子游XX。原、被告建有水泥平房共七间,因建房现还欠谭XX处3000元。2005年被告因受伤住院,因此还欠向XX处1500元。2009年因女儿出嫁现还欠债王XX处2000元、李XX处5000元,赵某处1000元。家里现存有肥猪4头、母猪1头、羊5只、鸡20余只。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扯皮打架,2008年,原、被告发生冲突,原告服毒自杀被抢救后便外出,至今原、被告已分居超过两年了,其间,女儿出嫁原告回来过一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游XX辩称,原、被告结婚不是父母包办的,结婚后没有扯皮打架。原告外出有两年了,但是原告外出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好了的,因为被告受伤致残,由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带孩子。房屋有七间,是平房,办有房屋产权证。原、被告现还欠谭XX处3000元、向XX处500元,另李XX处的500元已还清,原告诉称的其余的债务都是假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1992年腊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游XX,同年6月29日,原、被告补办了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游XX。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有砖混结构的平房七间。原告于2008年外出务工,被告在家照顾孩子。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两年后,生育了长女游XX,且补办了结婚登记,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结婚五年后,又生育次子游XX,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较为稳定。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晓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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