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邻居李某×家为建房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中,李某用伸缩性钢管将李某×头部、鼻部打伤。经邓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李某×、李某×、李某×、杨×证实,有法医鉴定、抓获证明、协议等证据载卷,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兼)书记员张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