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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陈德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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