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王某、林某、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汪永灿,罗山县司法局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某,本案被告。

被告林某,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