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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通公司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物业)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周岩、程慧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宇物业在一审中起诉称:新宇物业与王某甲于2004年6月26日签订《飞腾家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具体内容详见《飞腾家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及《飞腾家园业主手册》。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新宇物业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而应由王某甲交纳的物业费,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给新宇物业在经营管理上造成极大困难。要求王某甲交纳2006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的物业费2670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甲在一审中答辩称:小区是封闭式管理,但大量外部闲散人员随意进入;由于某消非机动车出入证,致业主电动车和自行车大量被盗,小区健身器材被拆除,小区机动车停放混乱,堵塞道路,2007年3月停供小区温泉水,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后经法院判决新宇物业应无条件供水,但新宇物业拒不执行判决,小区X路面破损,影响行走,储藏室及车库应分开计电,现在新宇物业不向使用方提及和收缴电费,导致该照明和小区公共区域照明同为公共照明设备,由于某宇物业多项违约,多次反映无人整改,现不同意新宇物业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26日,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物业第二分公司)与王某甲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约定由新宇物业第二分公司对王某甲居住的丰台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新宇物业第二分公司系新宇物业下属单位。现王某甲未交纳2006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的物业费2670元。

上述事实,有新宇物业陈述、物业管理合同、相片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宇物业与王某甲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新宇物业对王某甲居住的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王某甲理应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故新宇物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王某甲对其辩称理由无据可依,故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甲于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新宇物业2006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物业管理费267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某甲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将王某甲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全部认定为是新宇物业提供的,是对本案证据认定不清。二、王某甲与新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等于某宇物业按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了物业服务,对于某宇物业提供的没有质量的服务、破坏性服务和缺项服务,王某甲没有义务向新宇物业支付劳务费。三、一审法院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令业主向新宇物业交纳物业费是欠妥的。王某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新宇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宇物业承担。

新宇物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王某甲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新宇物业与王某甲于2004年6月26日签订的《飞腾家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新宇物业对王某甲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物业管理,王某甲亦应依约交纳物业管理费,一审法院判令王某甲给付新宇物业2006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物业管理费2670元并无不当。王某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某甲负担(于某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欣

代理审判员周岩

代理审判员程慧平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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