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与王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29日,经徐南军介绍,原告购买了被告一处宅基,价款x元。原告先给付被告x元,待被告办好土地使用证后再付下余x元。原告付款后被告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于2007年春未经原告允许又将该土地转让给别人。经协商,被告通过王××退还原告5000元,下余6000元被告一直未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下余6000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签协议时并未要求由被告办理土地证,而且原告还差x元未付清购地款。所退给原告的5000元是王××退给他的,不是被告直接退的,王××当时欠被告钱。被告不同意再退还原告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0日,经徐南军介绍,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宅基一处,面积246.5平方米,以每亩x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该宅基位于杞县实验中学后面,原北关村X路以南。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三日内地皮款一次付清。同年11月29日,徐南军为双方书写了收款证明,内容为:经徐南军介绍,王某北关宅基一处以x元转让给李某甲,暂收x元,下欠x元,2003年3月份,待土地证办完后一次付清。原、被告在证明上签字予以认可。原告交付被告购地款x元,后因未办理土地证,下余款原告未交给被告,被告未将土地交付给原告。2003年4月18日,被告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王××代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双方介绍人徐南军证明:当时协商时土地证由被告王某某办理,原告仅出资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11月29日在收款证明上签字是对11月20日购地协议的完善和补充,双方约定了在2003年3月份办理土地证后交付下余购地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购地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虽称合同未约定土地证由被告办理,但双方介绍人徐南军证明双方协商时约定土地证由被告办理,因此,对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下余款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该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购地款6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钧

审判员聂文民

代审判员潘明伟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