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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A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A,男,20XX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略)湖南省耒阳市X区。

法定代理(监护人)谢某B,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略)湖南省耒阳市X区。系原告谢某A之父。

被告李某,女,19XX年3月10日出生,侗族,(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种植业生产人员,住(略)。系原告谢某A之母。

原告谢某A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A于2011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A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A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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