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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韩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侯某,女,32岁。

被告人韩某某,女,31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韩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5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韩某某预谋后,窜至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盗窃时代广场内全新代售服装亲情家居服两件、莎丽微女式睡裙一件、爱格贝贝童装1件、丁娃娃童装1件,共价值780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10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韩某某预谋后,窜至许昌市胖东来生活广场,盗窃生活广场全新代售服装依度文胸2件、喜盈宝孕妇装1件、潇洒妈咪孕妇装1件、贝添祺女式内搭1件,共价值432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韩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韩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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