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向某、被告易某、被告某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广场。

负责人夏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向某,男,汉族,19XX年8月18日出生,住址:(略),驾驶员。

被告易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司职工,住(略),被告一之妻。

被告某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负责人李某丁,职务:经理。

授权委托人郭某,男,19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向某、被告易某、被告某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某。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向某院申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