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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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某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X路X华采艺邻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H1-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某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热能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某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纪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董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毛t,原审第三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世纪热能公司是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7月20日,嘉德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0年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附件Ⅱ-6是教科书,附件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是正确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也不具备创造性。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世纪热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理由是:第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10年2月21日、2010年2月24日、2010年2月25日、2010年3月31日分别作出第X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一个无效请求在不同时间作出多个无效决定,程序违法。而且,世纪热能公司没有收到2010年2月21日作出的第X号决定。第二,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与本专利的中继电某柜是不同结构、不同连接关系、不同功能、解决不同问题、取得不同效果的设备;本专利权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2与附件Ⅱ-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第三,本专利中流某的空气主管路是直接与混合点某装置连接的,省略了附件Ⅱ-1的多个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应当认定其具备创造性。第四,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具备创造性;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也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嘉德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6日,申请号为(略).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世纪热能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组成包括:中央控制柜,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某制电某分别与流某控制机柜和中继电某柜连接,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通过某气管路X组混合点某机柜连接,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通过某气管路X组燃气分配机柜连接,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与所述的一组混合点某机柜连接,所述的混合点某机柜通过某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内装有空气管路X路,所述的空气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某减压二联体、流某控制仪、电某阀和空气压力传感器,所述的流某控制仪和电某阀旁设有保护支路,所述的保护支路上装有常开某磁阀,所述的燃气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某、流某控制仪、电某阀和燃气压力传感器,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内还装有电某分线箱和燃气泄漏报警仪。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内装有燃气集箱,所述的燃气集箱上端装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主管路连接,所述的燃气主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和过某,所述的燃气集箱连接一组燃气分管路,所述的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某阀,所述的燃气分配机柜内还装有电某分线箱和燃气泄漏报警仪。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混合点某机柜内装有空气主管路和燃气分管路,所述的空气主管路上装有手动球阀、过某、空气压力表、空气电某阀、对夹止回阀和混合点某罐,所述的空气压力表和空气电某阀旁设有保护支路,所述的保护支路上装有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常开某磁阀,所述的混合点某罐中部竖直装有温度变送器,上部装有点某器,所述的混合点某罐出口装有爆燃压力变送器,所述的燃气管路上装有不锈钢针型调节阀、过某、燃气压力表、燃气脉冲阀、燃气脉冲阀、不锈钢波纹组火器、对夹止回阀,所述的空气管路入口和燃气管路入口分别连在混合点某罐的混合室端盖和筒体后侧,所述的混合点某机柜内还装有电某分线箱和高能点某器,所述的混合点某罐入口处止回阀后设置阻某燃型阻某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混合点某罐包括筒体,所述的筒体两侧分别装有进气管和出气管,所述的筒体内设有中间隔板,所述的筒体内具有混合室和点某室,所述的筒体内装有中心焊接均混器,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两端由堵板封闭,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上开某孔,所述的中心焊接均混器内装有紊流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脉冲喷嘴包括喷嘴筒体,所述的喷嘴筒体上具有曲型喷嘴头。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央控制柜上具有显示屏,所述的显示屏下方装有指示灯和按钮,所述的按钮下方装有上位工某,所述的上位工某下方装有键盘鼠标抽屉,所述的键盘鼠标抽屉下方为控制盘,所述的控制盘包括PLC可编程控制器、开某、模拟量输入/输出模块、数字量输出模块、继电某、直流某源、接线端子和行线槽。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中继电某柜上具有接线端子、空气断路器、继电某和行线槽。”

2009年7月20日,嘉德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德公司同时提交了附件Ⅱ-1至Ⅱ-17,其中:

附件Ⅱ-1:公开某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某为CN(略)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某明书,共47页,其中(参见其权利要求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3、4)公开某一种用于锅炉吹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包括可燃气主气源装置1和空气主气源装置2,由这两个装置对整个装置进行供气,将上述可燃气(乙炔)主气源装置1和空气主气源装置2共同连接到流某控制装置即流某控制柜(装置)3,用于控制脉动流某环境下保持上述两路主气源的气体的流某,主要目的是使这两路气体达到合适的混合比,是本装置中的控制设备之一,可以在市场中购买成品;在流某控制柜(装置)3后和乙炔路主阀11串接乙炔分配器即乙炔分配柜41,在流某控制柜3后和空气路主阀21空气分配器串联空气分配柜42,将上述两个分路的气体均通入混合室5,该混合室5为储存该可燃气乙炔和空气的容器,位于乙炔分路X路混合点,用于充分混合各路气体;与混合室5串在一起的点某罐由金属钢制成,组成包括点某61及点某电某模块62,点某电某模块62设于点某罐6外,点某61设置在该点某罐6中,用于点某混合气体,抗点某时的高温及冲击,同时与混合室5二者共同组成的通路;发生器8具有喷口,用于混合室5点某后产生爆燃,产生气体气流某冲击波;中央控制柜9由PLC执行装置、工某、显示器、电某、电某安防部件及继电某置、端子、操作面板组成,中央控制柜控制该吹灰装置的各组成装置;流某控制柜3中包括乙炔管路X路,乙炔管路X路上分别装有乙炔主气源控制阀11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21,两者均为电某阀;另外,还含有乙炔和空气的流某控制装置、乙炔和空气控制开某电某阀、压力检测装置、可燃气外漏检测器等。

附件Ⅱ-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其中公开某一种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和现场分控柜两部分构成,主控制柜的输出端与现场分控柜连接,现场分控柜与管路中的流某传感器、电某、电某阀和调节阀连接,两部分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现场控制部分采用单片机进行控制,主要用于设备调试和现场维护,它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便于发现现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大大节省现场调试和维护时间。

附件Ⅱ-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其中(参见实施例1、2和图1)公开某竖置一体化高效冲击波吹灰器,其组成包括:装有导管11的贮能罐9,所述的导管11上装有喷嘴12,所述的贮能罐9通过某接管8与混配激发罐13相通,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带孔隔板5、所述的隔板5将混配激发罐分隔成燃气室4和激发室6,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上带有点某器7,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与进气管1相通的穿越所述隔板5的带孔的混配管3。

附件Ⅱ-6:姜湘山主编,机械工某出版社出版,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燃油燃气锅炉及锅炉房设计》,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150-165页,复印件共19页,其中版权信息页上中记载了“本书内容比较全面、详尽。适合锅炉设计、管理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使用和参考。”第163页公开某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某和带有电某阀的保护支路。

附件Ⅱ-7:黄日新主编,机械工某出版社出版,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某专用阀门精品手册》,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主编页、第575、636、764、776、778、779、782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2页,其中第764页公开某针形截止阀。

附件Ⅱ-8:朱梅、朱光力编著、西安电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动技术》,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4页、第60-63、65、147、149、152、15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7页,其中第153页公开某气源调节装置可以用两联体,连接方式为过某→减压。

附件Ⅱ-9:李某姿等编著、机械工某出版社出版、2005年9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住宅电某系统设计教程》,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27、16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其中第166页公开某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

附件Ⅱ-10: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其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公开某一种燃气喷嘴,其包括喷嘴管体和瓦斯喷嘴。

附件Ⅱ-11:孟庆龙主编,机械工某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某制造技术手册》,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866、86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其中公开某行线槽的作用。

2009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嘉德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Ⅱ-18至Ⅱ-26。其中附件Ⅱ-18:丁向荣、林知秋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X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的《电某控制与PLC应用技术》,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1-3页、第7、8、25-38、118、119、123—128、267—270页,复印件共33页,其中公开某断路器的作用,同时公开某继电某。

嘉德公司在口头审理过某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附件Ⅱ-4用于解释附件Ⅱ-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或附件Ⅱ-3或附件Ⅱ-1和Ⅱ-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6至Ⅱ-9、Ⅱ-19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6、Ⅱ-9、Ⅱ-19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6、Ⅱ-7、Ⅱ-9、Ⅱ-19、Ⅱ-20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5、Ⅱ-21至Ⅱ-26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0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11、Ⅱ-18或Ⅱ-3、Ⅱ-11、Ⅱ-18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Ⅱ-1、Ⅱ-3或Ⅱ-4和附件Ⅱ-11、Ⅱ-14、Ⅱ-18公开。

口头审理中,世纪热能公司认为:附件Ⅱ-2的中央控制柜、流某、中继电某柜是串联的,而本专利是并联的,附件Ⅱ-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备调试,不包括就地起停,它不能达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2、4至8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电某阀虽然是公知常识,但是这些元件的组合会有新的功能,具有有益的效果。

口头审理中,世纪热能公司声称曾于2009年9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并当庭提交邮局的快递单,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收到该文件,无法质证并针对该证据进行调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5日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面取走。同时,世纪热能公司当庭提交声称为2009年9月7日寄出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的复印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其转交嘉德公司。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各自发表意见。另外,针对嘉德公司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Ⅱ-18至Ⅱ-26,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世纪热能公司可以在口头审理后两周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世纪热能公司口头审理中声称的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4份。世纪热能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存在显著差别,附件Ⅱ-1至少未公开某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某制电某分别连接流某控制柜和中继电某柜”、“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通过某气管路X组混合点某机柜连接”、“混合点某机柜”和“所述的混合点某机柜通过某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而且本专利与附件Ⅱ-2的目的截然不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口头审理当庭专利复审委员会转交的嘉德公司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Ⅱ-18至Ⅱ-26,世纪热能公司于2009年10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嘉德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嘉德公司提交的附件不能证明所述的问题,附件Ⅱ-18、Ⅱ-19、Ⅱ-22、Ⅱ-2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附件Ⅱ-20、Ⅱ-21、Ⅱ-24、Ⅱ-25、Ⅱ-26不是工某书和教材,不属于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嘉德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提交了4份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理由。

2009年11月5日,第二次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其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的世纪热能公司于2009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以及于2009年10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嘉德公司,嘉德公司当庭签收。

嘉德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1、关于附件

嘉德公司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Ⅱ-1、Ⅱ-2、Ⅱ-5至Ⅱ-11、Ⅱ-18,世纪热能公司对附件Ⅱ-1、Ⅱ-2、Ⅱ-5至Ⅱ-11、Ⅱ-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附件Ⅱ-1、Ⅱ-2、Ⅱ-5、Ⅱ-10为公开某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Ⅱ-6、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为《审查指南》规定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某书”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它们可以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为该领域的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附件Ⅱ-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某制电某与中继电某柜连接。其技术效果为通过某继电某柜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附件Ⅱ-2也公开某一种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和现场分控柜两部分构成,主控制柜的输出端与现场分控柜连接,现场分控柜与管路中的流某传感器、电某、电某阀和调节阀连接,两部分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现场控制部分采用单片机进行控制,主要用于设备调试和现场维护,它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便于发现现场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大大节省现场调试和维护时间。附件Ⅱ-2与附件Ⅱ-1均是锅炉燃气脉冲吹灰设备,在附件Ⅱ-1的基础上,为了同时实现集中控制和现场控制两种功能,采用附件Ⅱ-2的主控制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控制柜)和与其功能基本相同的分控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继电某柜)同时进行控制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采用了分控柜在现场就地进行控制,其自然可以实现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的功能。综上所述,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世纪热能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Ⅱ-1存在显著差别,附件Ⅱ-1至少未公开某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某制电某分别连接流某控制柜和中继电某柜”、“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通过某气管路X组混合点某机柜连接”、“混合点某机柜”和“所述的混合点某机柜通过某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而且本专利与附件Ⅱ-2的目的截然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从附件Ⅱ-1的附图4以及说明书第18-20页可以看出,附件Ⅱ-1中的流某控制柜3也是通过某气管路X组混合点某装置连接;(2)对于混合点某机柜,附件Ⅱ-1中公开某(参见附图3、4以及说明书第19页)混合室、各种阀门点某罐、点某、点某电某模块等模块化的设备,这些设备的组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混合点某机柜的组成和功能是相同的;(3)从附件Ⅱ-1的附图4中可以看出附件Ⅱ-1中点某罐也是通过某后连接的管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爆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而且脉冲发生器上也有喷口(相当于本专利的脉冲喷嘴);(4)附件Ⅱ-2记载了主控柜和分控柜所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现场控制部分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但是只有现场控制装置又会给设备的正常使用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设备存在的问题也不易被及时发现。为了发挥上述主控柜和分控柜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流某之间如何连接,附件Ⅱ-2附图分控柜与流某的连接并不是实现其功能的唯一方式,而且无论并联还是串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5)附件Ⅱ-2中的分控柜可以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维护,也可以实现现场对设备的控制,就地启、停,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这是由其自身功能决定的。

2.2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流某控制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参见说明书第17、18页和附图4)的流某控制柜3中包括乙炔管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路)和空气管路,乙炔管路X路上分别装有乙炔主气源控制阀11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21,两者均为电某阀。另外,还含有乙炔和空气的流某控制装置、乙炔和空气控制开某电某阀、压力检测装置、可燃气外漏检测器等。而在空气管路上装过某减压二联体和保护支路以及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某和电某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某和带有电某阀的保护支路,附件Ⅱ-8第153页则公开某气源调节装置可以用两联体,连接方式为过某→减压,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燃气分配柜的结构,附件Ⅱ-1(附图4和说明书第18-20页)的装置也包含分配柜(也叫分配集箱),其上端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管路连接,并与燃气分管路连接、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某阀,分配柜内还装有燃气泄漏检测器。而在分配柜内装电某分线箱和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某,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某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附图4和说明书第18-20页)的混合和点某装置包括过某、阻某、逆止阀、点某器、泄漏检测器、超温检测器、混合点某容器、测爆仪、双脉冲阀。而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电某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常用部件,在具体情形下它们的选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7第764页公开某针形截止阀,而将截止阀选择用不锈钢来做是常规选择,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某罐的结构,附件Ⅱ-5(参见实施例1、2和图1)公开某竖置一体化高效冲击波吹灰器,其组成包括:装有导管11的贮能罐9,所述的导管11上装有喷嘴12,所述的贮能罐9通过某接管8与混配激发罐13相通,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带孔隔板5、所述的隔板5将混配激发罐分隔成燃气室4和激发室6,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上带有点某器7,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与进气管1相通的穿越所述隔板5的带孔的混配管3。而为了使可燃气体和和空气充分混合而将腔室封闭和设置紊流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脉冲喷嘴的结构,附件Ⅱ-10(参见说明书第1页和附图1)公开某一种燃气喷嘴,其包括喷嘴管体和瓦斯喷嘴,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嘴筒体和曲型喷嘴头,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8分别限定了中央控制柜和中继电某柜,附件Ⅱ-1(参见其说明书第20、28页)公开某中央控制柜由PLC执行装置、工某、显示器、电某、电某安防部件及继电某置、端子、操作面板等组成,而指示灯、按钮、键盘鼠标抽屉、控制盘、行线槽等元件则是控制装置通常具有的元件,而中继电某柜要实现的功能与中央控制柜类似,它的元件是中央控制柜的简化,而且附件Ⅱ-11公开某行线槽的作用,附件Ⅱ-18公开某断路器的作用,同时公开某继电某,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世纪热能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中的部分元件虽然是本领域常用的元件,但是这些元件的组合会有新的功能,具有有益的效果,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对于世纪热能公司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正如上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创造性的评述,附件2-8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附件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它们各自或者组合在一起的功能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第X号决定的决定日为2010年2月21日,发文日为2010年2月25日。

世纪热能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1、附件Ⅱ-6不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教科书,附件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与本领域的技术手段无关,即使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上述附件不能在本案中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附件Ⅱ-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8也具备创造性。因此,第X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在一审庭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世纪热能公司在庭前提交的证据7不是当事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对于证据7不予质证。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及其附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世纪热能公司上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四次作出第X号决定,且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向其送达2010年2月21日作出的第X号决定,但本院查明的事实表明,第X号决定的决定日就是2010年2月21日,而且世纪热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案无效请求作出了内容不相同的几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因此世纪热能公司的主张某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某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某进步。

世纪热能公司上诉称,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和本专利的中继电某柜是不同结构、不同连接关系、不同功能、解决不同问题、取得不同效果的设备,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中继电某柜的具体结构,故世纪热能关于现场分控柜与中继电某柜的结构不同的主张某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且现场分控柜与中继电某柜的对外连接关系是否相同不是判断两者是否相同的依据;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功能、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继电某柜相同,故第X号决定关于附件Ⅱ-2中的现场分控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继电某柜的认定正确,世纪热能的该项上诉主张某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世纪热能公司上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2与附件Ⅱ-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附件Ⅱ-1中的中央控制柜9控制包括流某控制柜3在内吹灰装置的各组成装置,中央控制柜9与各装置之间必然存在传递控制信号的控制电某;流某控制柜3通过某气管路与混合室5连接,其中混合室5用于混合乙炔和空气,与混合室串在一起的点某罐6用于点某混合室内的混合气体,显然混合室5与点某罐6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点某机柜”,流某控制柜3通过某气管路与混合室5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流某控制机柜通过某气管路X组混合点某机柜连接”;鉴于附件Ⅱ-1公开某吹灰装置是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发生器8必然为脉冲发生器,发生器8的喷口必然为脉冲喷口,混合室5与发生器8之间连接的管路也必然为爆燃管路,即混合室5与具有喷口的发生器8通过某路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混合点某机柜通过某燃管路与脉冲发生器连接,所述的脉冲发生器上装有脉冲喷嘴”。由此,除“中央控制柜通过某制电某分别连接流某控制机柜和中继电某柜”没有被附件Ⅱ-1公开某,附件Ⅱ-1公开某世纪热能公司所主张某大部分区别特征。附件Ⅱ-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控制柜通过某制电某与中继电某柜连接。其要解决的实际技术效果为通过某继电某柜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附件Ⅱ-2公开某一种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和现场分控柜两部分构成。附件Ⅱ-2与附件Ⅱ-1均是锅炉燃气脉冲吹灰设备,在附件Ⅱ-1的基础上,为了同时实现集中控制和现场控制两种功能,采用附件Ⅱ-2的主控制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央控制柜)和与其功能基本相同的分控柜(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继电某柜)同时进行控制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采用了分控柜在现场就地进行控制,其自然可以实现独立控制每一炉吹灰,实现就地启、停控制的功能。现场控制部分可使调试和维护在现场就地进行,但是只有现场控制装置又会给设备的正常使用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设备存在的问题也不易被及时发现。为了发挥上述主控柜和分控柜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流某之间如何连接,附件Ⅱ-2附图分控柜与流某的连接并不是实现其功能的唯一方式,而且无论并联还是串联,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综上所述,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世纪热能公司还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流某控制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的流某控制柜3中包括乙炔管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路)和空气管路,乙炔管路X路上分别装有乙炔主气源控制阀11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21,两者均为电某阀。另外,还含有乙炔和空气的流某控制装置、乙炔和空气控制开某电某阀、压力检测装置、可燃气外漏检测器等。但是,在空气管路上装过某减压二联体和保护支路以及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某和电某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某和带有电某阀的保护支路,附件Ⅱ-8第153页则公开某气源调节装置可以用两联体,连接方式为过某→减压,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某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燃气分配柜的结构,附件Ⅱ-1记载的装置也包含分配柜(也叫分配集箱),其上端有压力表,下端与燃气管路连接,并与燃气分管路连接、燃气分管路上装有电某阀,分配柜内还装有燃气泄漏检测器。而在分配柜内装电某分线箱和在燃气管路上装过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6的第163页在气源管路上安装了过某,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某机柜的结构,附件Ⅱ-1记载的混合和点某装置包括过某、阻某、逆止阀、点某器、泄漏检测器、超温检测器、混合点某容器、测爆仪、双脉冲阀。而不锈钢针型调节阀和电某分线箱是本领域的常用部件,在具体情形下它们的选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附件Ⅱ-7第764页公开某针形截止阀,而将截止阀选择用不锈钢来做是常规选择,附件Ⅱ-9的第166页则记载了电某分线箱的作用和使用场合。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混合点某罐的结构,附件Ⅱ-5公开某竖置一体化高效冲击波吹灰器,其组成包括:装有导管11的贮能罐9,所述的导管11上装有喷嘴12,所述的贮能罐9通过某接管8与混配激发罐13相通,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带孔隔板5、所述的隔板5将混配激发罐分隔成燃气室4和激发室6,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上带有点某器7,所述的混配激发罐13中装有与进气管1相通的穿越所述隔板5的带孔的混配管3。而为了使可燃气体和和空气充分混合而将腔室封闭和设置紊流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脉冲喷嘴的结构,附件Ⅱ-10公开某一种燃气喷嘴,其包括喷嘴管体和瓦斯喷嘴,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嘴筒体和曲型喷嘴头。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0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7、8分别限定了中央控制柜和中继电某柜,附件Ⅱ-1公开某中央控制柜由PLC执行装置、工某、显示器、电某、电某安防部件及继电某置、端子、操作面板等组成,而指示灯、按钮、键盘鼠标抽屉、控制盘、行线槽等元件则是控制装置通常具有的元件,而中继电某柜要实现的功能与中央控制柜类似,它的元件是中央控制柜的简化,而且附件Ⅱ-11公开某行线槽的作用,附件Ⅱ-18公开某断路器的作用,同时公开某继电某。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Ⅱ-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世纪热能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7、8具备创造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世纪热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Ο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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