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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王某某、曹某某、长沙×××××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长沙×××××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鲁某某与王某某、曹某某、长沙×××××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某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湘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2010年9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志峰出庭。申诉人鲁某某(系原审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花,被申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礼滨,原审第三人市机关服务中心卞某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未能查明因房屋漏水造成鲁某某、曹某某经营的娱乐城损失数额,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旷学瑛

审判员王某强

代理审判员游浩然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严新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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