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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新镇镇焦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某村委会)与被告焦某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焦某增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司法局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某村委会)与被告焦某某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焦某增、委托代理人胡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20日,我与被告焦某某签订协议,焦某某需拆旧房建新房,因其住房紧张,照顾其先建新房再拆旧房,焦某某保证新房建好后拆旧房,并写下保证书。现被告焦某某建好新房并入住,但拒不拆迁旧房,现要求被告焦某某立即拆除旧房,腾出集体土地。

被告辩称:我不写保证书,就不给我量宅基地。我2003年建好新房并入住。我弟兄两个都有宅院,原告焦某村委会给我父母找好住的地方,我才能拆房。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某为:

被告焦某某是否应拆除诉中旧房,并腾出集体土地。

原告焦某村委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即被告焦某某的保证书。主要内容是,我叫焦某某,根据县X镇宅基地规定,盖新房必须拆旧房,因新房未盖好,村委会照顾我,旧房暂时不拆,新房盖好后,村委会需规划我的老宅基地,我保证无条件拆除。

被告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村委会向法庭提交的被告焦某某的保证书,能与被告焦某某的答辩内容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焦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焦某某系浚县X镇X村民。因需要建房,2003年4月20日,根据县X镇宅基地规定,盖新房必须拆旧房,经原、被告协商,因新房未盖好,村委会为照顾焦某某,旧房暂时不拆,新房盖好后,村委会需规划其老宅基地,焦某某保证无条件拆除剩余的三间旧北屋。同年,被告焦某某建好新房并入住。因该房影响村镇规划,经原告焦某村委会多次做工作,被告焦某某以让原告焦某村委会为其父母另找住处为由,拒不腾出集体土地。双方纠纷成讼,并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告焦某村委会为照顾被告焦某某,同意其先建新房再拆旧房,被告焦某某也同意待新房建好后,如原告焦某村委会需要规划其旧宅基地,保证无条件拆除三间旧北屋。焦某某的新房已于2003年建成并入住,至今已五年有余,其旧房妨害村镇规划,应予以拆除。故原告焦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焦某某要求原告焦某村委会“为其父母找住处,再拆房”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其位于浚县X镇X村东十字街北三间北屋,并腾出村集体土地。

案件受理费500元,勘验费100元,共计600元,由被告焦某某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克臣

审判员李樟楠

审判员魏方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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