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连科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某担任记录。原告肖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交往,同年8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一儿、原告带一女),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不牢,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在外进行色情按摩、偷窥女人洗澡、更衣等,在家施加暴力,动不动打人、砸物,致使原告无法忍受,原告曾经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的同志做原告的工作,被告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改正缺点、错误,双方和好。但被告不严格要求自己,恶习不改,并变本加厉地实施家庭暴力,不管是对原告女儿,还是对原告和被告儿子都是如此,造成原告母女俩没有安全感,只好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尽管法院调解也好,还是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好,被告是本性难移。去年12月原告的门钥匙被被告强行抢走,被赶出去后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名存实亡,原、被告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还要经常制造家庭矛盾,施加家庭暴力的做法,原告实难忍受。为此,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房屋及被告的存款);现被告居住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最好判归原告,由原告支付被告所得部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本人于1999年与肖某某经其妹介绍火速成亲,在这十几年中,被告起早贪黑,不管脏活累活,只要能赚钱,都抢着干,将肖某某与前夫所生女儿陈某,从十一岁小学毕业,培养到大学毕业,现已参加工作,本应生活开始好转。肖某某现提出离婚,使被告人财两空,被告已陷于痛苦之中。原告本人懒惰,不做家务,虚荣心强,这些被告都忍气吞声度日过之,而且原告与他人有染,从2009年至今配有几个手机和手机号。原告为达到取得新欢的目的,不惜牺牲女儿陈某,拿她来说事诬陷被告,被告没有赶她走,她的出走是她很久的心愿,被告痛她都来不及,怎么会赶她走呢。还要答辩的是:一、本人系退伍伤残军人,儿子李某某于2009年退伍在家,父子俩都无正式职业,没有固定收入,家里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亲要赡养,生活非常困难。二、在1999年前购私房一套,购房款x元,首付x元是婚前收入所付,剩余款是本人每年打工的收入,除家庭开支和所付教育费剩余所付。三、肖某某有正式职业,会计、计生专干,有固定收入,已买社保,而原告女儿陈某也培养到大学毕业,又有高收入,肖某某离婚后没有后顾之忧,而且又瞄中他人。四、肖某某所买社保的费用资金都是本人打工收入和伤残抚恤金所付,共计金额x元,而原告的工资收入从1999年起,每月只有300元,每年12个月加年终奖金2000元,一年下来不到6000元,至2010年每月才涨到600元,加上年终奖3000元,一年下来不到x元。原告本来就是一个会花钱的人,除去原告本人平时开支外所剩无几。另外,2003年,原告妹夫建房,借走x元整,由本人所付。五、原告女儿陈某,从初中至高中6年,学费按每年平均6500元计算,共计x元,大学一次性买指标缴费x元,还有学杂费、伙食费x元×4年=x元,毕业后学开车5000元,买电脑7000元,除平时开支外,她这十几年最少花掉被告x元,都是本人打工所付。六、被告将原告女儿陈某从小学培养成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当时被告的能力有限,无法同时培养两个小孩,只有委屈被告的儿子李某某,初中毕业就交不起学费去当兵,在他身上被告没有付出,对他被告深感内疚,而被告每年的收入加上伤残补助金,全部给肖某某支配。本人算了一笔帐,被告这十几年的收入除支付剩余购房款、教育费及其它外,还有余钱,肖某某应有存款,被告在信用社、农行、建行、邮政银行设有帐户,有信用卡,请法院冻结此资金。七、最重要的也是本案的导火索,由于原告整天迷恋电脑,在网上找到了新的情人,并于2009年国庆假期一个人单独外出广州与情人相会,并且还配有两个手机号码,有时还经常更换手机号码。去广州回来后,对被告态度发生剧烈变化,在家无事生非,对被告百般刁难,为达到目的,捏造事实,加害于被告,并用利器钝断被告的血管,行为恶劣。八、肖某某和她女儿这十几年的花销有帐可算。社保x+其妹夫借x元+陈某x元,共计x元,远远超过被告的购房款。原告的女大学毕业是无形资产,而被告儿子什么也没有。九、被告没有赶原告出去。原告的出走是原告的心愿,理由是2010年12月4日,晚上7点左右,家里被偷,金钱、手表及贵重物品均已丢失,派出所来人查看,门、锁都没有异动的痕迹,同月5日被告将锁更换,当时还给了原告一片钥匙,邻居都知道。8日晚上原告趁家里没人将家里东西搬出去至今,12月25日原告还带她女婿来家里搬东西,还要动手打人,十分猖狂,还说一些不中听的话。被告年龄越来越大,赚钱也会越来越困难,又没有买社保,没有固定收入,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亲要瞻养,生活困难重重。被告是组合家庭,双方都有子女,被告对原告的女儿陈某付出的太多,几乎把被告最赚钱的年华都花在原告母女身上。而肖某某并没有尽到一个做继母的责任,只顾自己捞到就走人,本人敬请法院考虑继父、继母的责任平等,肖某某应对被告儿子李某某进行教育补偿x元,责令其妹夫所欠x元归还被告,过错方肖某某自愿离婚,没有理由向被告索要房屋、钱财,且对被告的人格诽谤做出检讨。补充答辩(休庭后):原告退还被告培养陈某的抚养费x元;原告的退休金分给被告一半;原告赔偿被告x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8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叫陈某,现在外做临时工。被告与前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叫李某某,退伍军人,现未参加工作。原、被告在此次结婚后未生育小孩。2009年12月,原告以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1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自愿和好协议。原、被告和好后,又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为此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了(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无好转,双方矛盾更加恶化,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秩臃辆裰=宋嬖俑卧叽了局罕笠肭挥姹敫槔;弧姹诟ピ笸猩碇颈皇馔胍槔希刮谢蛴薹衅楦磺冢髟獾坦谐恢姹砀颈馔胍槔康莘橐还姹兴唬馔б吨嬖扛莘刮ゲ畛⒃弧姹楦蠡珊嬖备业<⒃弧姹楦蠡汉蚬郝伲渥诼嬖断刑晔亚墩缣湎h树园南岭南路新建一农贸住宅综合楼X栋X层东头X室两厅房屋一套(面积124.70m2,于2002年1月16日购买,售价为x元),该房屋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②冰箱1台、灶具1套、空调1台、床铺1张、洗衣机1台、热水器1台、挂衣柜1个、梳妆台1个。被告认为上述房屋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空调是其儿子李某某购买,但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被告互认为对方有共同存款,双方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提出借其妈1700元,借石腾芳4000元,被告认为不真实,未予认可。被告提出有共同债权,原告的妹夫李某荣于2003年借x元,原告认可,并陈述已归还5000元,被告否认归还借款的事实。在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通知李某荣到本院来核实上述借款事实,但至今未来。原告及与前夫所生小孩陈某,被告及与前妻所生小孩李某某均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09年以后,陈某已独立生活。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数据,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认为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数据多数不属实,认可少部分。被告系8级伤残退伍军人。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休庭后提出的补充答辩,要求原告支付的3项费用,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及结婚证、订售房屋协议书、残疾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双方未珍惜夫妻感情,在近几年来,双方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在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及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仍无好转,且更加恶化,导致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原、被告婚后共同所购买的房屋,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现只能考虑使用权的分配,待该房屋的所有权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再作该财产的具体分割。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该房屋暂由被告使用。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的家俱,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债权x元,原、被告各分得5000元。原、被告互认为对方有共同存款,双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有共同债务,被告未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归被告个人所有。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在休庭后提供的补充答辩,要求原告支付的款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也未向本院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