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64岁。
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X街铝厂,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郑州大鹏电厂筹建指挥部。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该指挥部副指挥长。
被告郑州大鹏电厂,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峡窝西马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厂厂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郑州市X街铝厂、被告郑州大鹏电厂筹建指挥部、被告郑州大鹏电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某某,1997年2月28日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与郑州市X街铝厂联营成立“郑州大鹏电力有限公司”,拟建设一座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自备电厂——郑州大鹏电厂,于1997年4月8日成立了郑州大鹏电厂筹建指挥部。2000年指挥部经济状况严重危机,指挥部副指挥长曹某某以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息支付原告并给原告买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为条件,向原告借款x元,2000年10月17日又借x元。2004年原告一直向被告曹某某要款未果,现曹某某因病已故,无处要款,无奈起某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某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安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