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戈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38岁。
原告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华钦、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相识,后交往中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9月30日在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X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争吵生气。多年来,被告对原告不忠,与其他女人有染,几乎天天夜半回家,使原告倍感家庭的凄冷。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从家中搬出到其父母家中居住,曾于5月8日起诉离婚未获支持,现听说被告又将女人领到家中,无悔改之意,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口头辩称,我在银行上班,因理财业务需要跟客户交往,都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我的战友和朋友中女性很多,吃饭接触的事确实存在,但我与他们没有不正当的关系。我非常珍惜我们的感情,孩子尚小,我有缺点可以改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谈相识恋爱,1999年9月30日在郑州市X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6月27日婚生一女李XXX。婚前及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因被告接触异性同事、朋友较多,对家庭缺少关怀,使夫妻产生矛盾隔阂。2009年4月原告搬到其父母家居住,同年5月8日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请求被判决驳回。原告耳闻被告又将其他女子领回家中,认为被告无有悔改之意,2010年4月23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牢固。相爱夫妻本应和睦相处,疏于沟通以致琐事生气。夜半回家被告生活不够检点,离家分居原告未尽贤妻职责。知错愿改被告态度真诚,拯救家庭原告理当宽容。促膝交心增强彼此信任,互谅互让重温结婚誓盟。纠纷酿讼夫妻关系虽然僵冷,妥善化解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纵览诉由原告缺乏证据,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戈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