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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重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l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重庆市XX县XX镇X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县XX镇XXX街X号,系该行职工,身份证号码:XX。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重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向XX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XX于2011年1月23日签收该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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