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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君、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劳动报酬3820元,经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此款。

被告辩称:其已结清原告的劳动报酬,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经吕某建介绍,被告吕某某接一工程,由吕某建负责该工地的结算工程款并负责与工人结算工资。原告王某某带领一班工人在该工地干活,并由王某某负责与该部分工人结算工资。后经算帐,被告吕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工资款3860元,并由吕某建于2011年6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3860元,有被告认可的中介人吕某建出具的证明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支付劳动报酬3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款三千八百二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某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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